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22%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经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0日
郑重声明:此文内容为本网站转载企业宣传资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读者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