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同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截至2022年1月底,6家试点公司累计承保保单近5万件,累计保费4亿元,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投保近1万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已逐渐为消费者所理解和接受,保险公司已初步形成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特别是在服务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扩大试点范围,可以使更多消费者接触到具有较强养老功能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引导和培育养老金融消费观念,有利于推动试点保险公司深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促进和规范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
《通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保险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试点《通知》强调,各试点公司应当合理制定业务规划,持续创新产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同时要求各银保监局做好政策解读,加强业务监管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养老保险公司: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增长,试点公司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安全稳健的长期养老保障选择为进一步探索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经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经银保监会同意,决定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二,试点范围扩大后,相关监管要求适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同时废止。。
三,各试点公司应当秉持长期经营理念,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在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持续创新产品,增强养老保障功能要服务民生大局,积极探索满足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多样化需求
四,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试点发展的良好氛围要持续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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