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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整肃“灰色地带”规范限售股转让税收

来源:华南商业网    发布时间:2016-09-06 10:37   阅读量:6748   

跟随“营改增”的整体推开,国税总局出台重磅文件标准长久处于“灰色地带”的限售股解禁转让征税问题。

8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宣告》(国家税务总局宣告2016年第53号)(简称“53号宣告”),初次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该如何认定买入价。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在接纳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53号宣告的最粗心义是从国税总局层面明确了限售股解禁转让征收增值税的买入价。之前征收营业税时只有疏散的地方性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全国性征则,而地方实施处于‘灰色地带’,有的收、有的不收、有的选择性征收。”

王骏强调:“尽管表面上看营改增以后税率从5%变成6%,但因为6%的增值税要放到‘销项-进项’的整体链条去考虑,所以不能够简单推断税负是增加还是削减。整体来讲,53号宣告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确实定还是尽也许考虑了缴税人的好处。”

限售股转让税收标准“升格”

53号宣告显示,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畅后对外转让的,依照三种情形确定买入价。业内人士表示:“这份宣告正式明确转让限售股属于转让有价证券,应该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按6%的增值税率征税,并对限售股的买入价进行了规定。”

详细来讲,一是上市公司实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构成的原非流畅股股份,和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是公司初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构成的限售股,和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初次公布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是因上市公司实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的限售股,和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税务专家告知上证报记者:“此前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时,是按股票卖出与买入差价的5%征收,实用于除个人之外的一切单位,包含基金公司和私募机构等。然而,因为该项征出工作是由地方税务局主导,并没有全国一致口径,因此较易躲避。依照转让方所在地征收的原则,有的企业依据本身情形,会选择迁址避税。而此次53号宣告是将限售股转让征税由疏散的地方性规则集中为中央层面的一致标准,税收一致性的意义重大。”

解禁前送转股买入价不再为“零”

记者了解到,此前对限售股转让营业税持明确征收立场的省市只有十余个。其中,广西、福建、浙江、厦门、天津、海南等省市宣告明确了缴纳股票转让营业税的买入价等有关问题。

那么,本来营业税的买入价与53号宣告里规定的增值税买入价是不是存在差别?“营业税并没有全国一致的征则,从我们接触的情形来看,两个买入价大体是一样的。地方征收营业税时,关于原始股、限售股的买入价也是以IPO的发行价为准,与53号宣告的逻辑一致。”王骏表示。

可是,王骏特殊提到,“53号宣告强调,解禁期前(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孳生的送股和转股,都是依照对应的原股买入价一样的原则处置,而在过去征收营业税的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常常是把上述送转股都看成零对价、零本钱计算。在这一细节上,53号宣告更有益于缴税人的好处。”。

尚有分析人士以为,因为送转股后股价需除权,股价随之下降,而依照上述规则确定的买入价是固定的,所以也许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转以后卖出解禁的限售股,从而少缴税。(王雪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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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许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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