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和小张是多年的朋友,某天老王向小张借钱,想请小张帮忙从银行借贷款,他来还款。小张碍不过情面,从银行贷款13万元,转给了老王。之后,老王按月支付了利息给小张,本金一直未还。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归还本金及按照一年期LPR的两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中,老王因该合同取得的13万元应当返还给小张。关于老王支付的部分利息,因案涉借款系老王主动要求小张贷款并出借,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小张由此受到的损失,故对其陆续支付给小张用于归还贷款利息的合理融资成本,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不再计扣本金。关于逾期利息,因借贷合同无效,法院仅可支持小张要求老王支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全部或部分向外出借,法院应认定为转贷,且不以当事人是否牟利为条件。因转贷行为本身属于逃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违背民间借贷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应给予否定性评价。转贷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另外,在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形下,转贷人要求借款人承担合理融资成本的,法院亦可视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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