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
212万元分20多笔被转走
陈女士认为,其资金是保存在银行监管的账户之中,银行应该对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或其他不能归责于储户的原因,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应由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该银行赔偿212万元。
银行:
储户输入密码有严重过失
被告银行辩称,在公安机关未出具结论前,相关事实难以查清,陈女士要求赔偿的前提是资金损失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陈女士的交易记录不能证明是被骗取的。如果是被他人骗取,陈女士是如何配合犯罪分子进行了哪些操作是本案关键。
该银行表示,即使陈女士的资金是被骗取的,其被骗的主因是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以及陈女士个人的过失,包括插入网银盾和登录钓鱼网站进行操作,以及陈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网银户名、银行卡号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
法院:
银行系统存漏洞担责七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储关系成立。虽案件未侦破,也未确定侵害人,但被告据此申请中止本案处理不当,法院不予采纳。本案应以责任大小划分分担比例。
法院还认为,银行系统未能完全识别U盾系统的唯一性,无法拦截除U盾外其他系统、介质的侵入,导致资金损失。对于大额款项的转付,该行也没有加以限制,对大额非同名转付并未作相应的提示或警示。此外,对于款项的转付未作到账限制(24小时到账),特别是陈女士账户在同一天跨行转账25笔、每笔5万元,银行系统未作任何反应,未实时发现异常并进行拦截。
综上,基于该行电子银行系统及操作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导致客户资金极易被他人侵入转付,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女士在操作电子银行账户时,输入U盾登录密码,对造成密码泄露也存在一定过错。遂判被告承担70%责任,赔偿陈女士148.4万元,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对此判决,银行已提出上诉,二审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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