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李仲明)2014年5月,黑龙江男子于某与蔡某(另案处置)谋害偷盗后,负责动手的于某先是躲藏在商场内,再比及翌日清晨时对商场二楼的珠宝店大肆洗劫。同年9月,于某故技重演,再次盗得同一家珠宝店钻石、戒指等珠宝共65件,案值达23万余元。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归案。日前,市中院通告了该案的终审讯决。
为盗珠宝提早藏身商场
2014年5月中旬,于某与蔡某谋害偷盗。蔡某提出到古镇的一家商场内的珠宝店实行偷盗,并告诉于某该商场的出入口等情形。同年5月30日晚,于某依照计划先躲藏在商场内。到了翌日清晨1时左右,于某先是溜到商场二楼的一家服装店盗得1件短袖衬衣(未能核价),随后从该服装店的抽屉内拿了1把螺丝刀,随即来到商场一楼的停车场入口处拆下门锁,又返回商场二楼的珠宝店用螺丝刀撬开珠宝柜台的锁,将放在柜台内的钻石、戒指66枚(均未能核价)盗走,随后逃离现场。得手后,于某将盗得的钻石、戒指等赃物交给蔡某销赃,销赃后于某分得14300元赃款。
报警器响了仍实行偷盗
同年9月7日晚10时多,于某依照蔡某的计划再次来到同一家商场内,计划再次洗劫同一家珠宝店。于某用事先打算好的烧焊枪将电梯口处的卷闸门打开后持续期待。直到第二日清晨1时多,于某打算动手时报警器忽然响了,其躲藏一会后再次到之前偷盗的珠宝柜台并用螺丝刀将柜台打开,从中盗得65件珠宝、首饰(价值人民币23075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正午,于某将盗得的其中1枚钻石戒指和1条金项链销赃至古镇的一家金银回收店并得赃款1600元。
赃物大都缴回
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将于某抓获归案,并缉获人民币4681元、钻石戒指50枚、钻石吊坠11块、耳饰2枚。翌日,公安人员在于某暂住的住处房内缉获赃物衬衫一件。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员在古镇的一家黄金回收行缉获于某销赃的钻石戒指1枚、金块1块。破案后,赃物已缴回并发还珠宝店经营者。据了解,于某的家眷代为补偿珠宝店经营者亏损5万元并取得原谅。
终审获刑5年
2016年5月26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于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二万元。另外,对缉获的于某的犯法所得4681元予以充公,由拘留收禁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于某不服,提出上诉。于某辩称本案的犯意提起、犯法地点选择及销赃均由蔡某负责,其仅实行了机密盗取的举动。并且其有揭发揭发同案人蔡某的重大建功体现,要求二审对其从轻处分。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于某两次独自进入作案现场盗取全案赃物,且在第一宗偷盗曾与蔡某一起谋害作案,在第二宗偷盗负责保管所得的所有赃物,并独自处置了其中2件赃物,可见其积极、主动参加偷盗犯法,并不是主谋犯。于某辩称本案的犯意提起、犯法地点选择及销赃均由蔡某负责,但没有证据予以印证。于某供述其与蔡某一起作案,属照实供述一起犯法事实,不属建功。据此,市中院采纳上诉,保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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