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872/201872 证券简称:招商港口/招港 B 公告编号:2019-082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港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向 China MerchantsInvestment Development Company Limited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50 号),公司实施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8,952,746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12,829,121.36 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85,997,340.15 元。截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673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海星公司作为甲方(公司为甲方一,海星公司为甲方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兼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01118610906,截止 2019 年 11 月 7 日,募集资金 专 户 金 额 为 2,186,215,888.45 元 ( 其 中 募 集 资 金 净 额2,185,997,340.15 元,活期利息扣除手续费后金额为 218,548.3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汉港配套改造项目、海星码头改造项目(二期工程)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或后续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的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的控股子公司甲方二已在招商银行开设账户,账号为755901172210858,截止 2019 年 11 月 7 日,账户余额为 0 元。本协议生效后,该账户仅用于甲方海星码头改造项目(二期工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条款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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