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19-08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1 月 20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06,31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50.6257%。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000,000 股的 0.0005%。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106,31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50.625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000,000 股的 0.0005%。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利晓君、周兴峰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如下: 1.01 选举利晓君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获得选举票数106,312,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利晓君女士通过累计投票得票数量已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利晓君女士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02 选举周兴峰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获得选举票数106,312,9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 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周兴峰先生通过累计投票得票数量已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周兴峰先生当选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3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燕、张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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