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0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同意公司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03 日,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郑晓东 刘鸿亮 龚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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