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庄巍先生、李智华先生、李凤凤女士和杨峰先生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3、 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9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留住人才、激励人才,将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利益更加紧密地结合,加强企业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9 年 9 月 2 日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向首次授予的 128 名激励对象授予 5,940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徐逸星 仇斌 郭站红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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