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0 万股,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85名变更为 81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50.00 万股调整为 447.5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60.00 万股变更为 357.50 万股。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符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 2019 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后,认为: (1)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监事会同意以上激励对象名单和数量的调整。 (2)本激励计划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一致同意以 2019 年 7 月 25 日作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7.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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