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5 证券简称:常山药业 公告编号:2019-38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收益权转让及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树华先生的通知,高树华先生因融资需要与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于2019年7月5日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股票质押合同》,合同约定高树华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9,400万股股票质押给华润信托并将股票收益权转让给华润信托,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期限为36个月,到期后高树华先生按合同约定回购该股票收益权。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方 (1)转让方、回购方:高树华 (2)受让方: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华润信托 常山1号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之身份)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10-12楼 2、标的股票收益权 转让方合法持有的常山药业9,400万股股票为标的股票,标的股票收益权为在合同期限内基于(1)标的股票的卖出收入;(2)因标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及(3)标的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而产生的、获取上述全部收入的权利。 3、股票收益权的转让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票的收益权、受让方按转让价款从转让方处购买标的股票的收益权。自转让日(2019年7月8日)起,本合同项下标的股票收益权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受让方享有前述股票收益权项下的所有收益。 4、股票收益权的回购 转让方应当在股票收益权的回购日前两日将回购价款余额支付至受让方的信托专户。在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全部回购价款之前,标的股票收益权一直属于受让方所有,不因转让方提前部分支付回购价款而发生部分转移。 5、股票收益权的管理 自转让日起,基于标的股票所产生的现金分红及其它现金收益作为股票收益权的衍生收益归属于受让方。 自转让日起,标的股票因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等原因而获得的股票的收益权归属于受让方,并由转让方为受让方的利益代为管理。 在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股票收益权全部回购价款以及其他应支付款项(如有)后,上述条款约定的衍生收益自全部回购价款支付完毕之日随股票收益权一并归转让方所有。 二、股东股票质押情况 1、高树华先生和华润信托于2019年7月5日签署了《股票质押合同》,高树华先生以持有的公司9,400万股股票为合同所形成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等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2、双方已于2019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了高树华先生持有的公司9,400万股流通股的股份质押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为 股东 第一大 质押 质押 本次质押 名称 股东及 质押股数 开始日期 到期日 质权人 占其所持 用途 一致行 股份比例 动人 《股票收益权转让高树华 是 9,400万股 2019年及回购合同》项下债华润信托 28.17% 担保 7月5日 权诉讼时效届满之 日止 合计 9,400万股 28.17%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树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333,644,7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9%;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97,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5%。 四、可能对公司的影响 高树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与华润信托签署《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是基于高树华先生的个人资金需求,高树华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部分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及股票质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关于本次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股票质押后续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2、《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票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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