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一房多卖,殷女士伉俪打了十年官司最终获得房屋一切权,却不虞还有房东表示买房在她之前,将她又告状至法院,讨要房屋一切权。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中案。
2006年,殷女士伉俪从北京恒远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套位于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8号院的房屋,交付了首付款并解决了入住。在向银行请求贷款时,殷女士得知,恒远基业已经就此套房屋与本公司的员工签署了房屋生意合同,并以员工名义向银行请求贷款,因为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已向法院请求查封了该套房屋。
殷女士于是将恒远基业及其员工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恒远基业与员工签署的购房合同虚假无效。殷女士持续提起实施贰言,法院于是消除过对该套房屋的查封。殷女士再次告状恒远基业要求持续实行房屋生意合同,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其间,因恒远基业的原股东被穷究刑责,民事纠纷中断。直到2015年,法院终审赞同了殷女士的诉讼要求,殷女士也一次性付清了剩余购房款。
耗时十年、经历了三场官司,殷女士眼看最终能够获得该套房屋产权之时,没想到,反被王女士又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过户判决。
庭审现场,王女士表示,她早在2005年12月就与恒远基业签署了《商品房生意合同》,并于2006年1月和6月分两次向恒远基业支付了购房款,并缴纳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2006年5月,王女士收到了恒远基业的入住告诉,并与物业公司解决了入停止续。但当王女士于2006年8月实际入住时却原告诉房屋触及一房多卖,现住户殷女士拒绝腾房。王女士与恒远基业前后屡次协商未果,于是将殷女士与恒远基业诉至法庭。
恒远基业一方表示,恒远基业此前曾进行过股东变更,对之前的事不明白,但他们以为殷女士与老恒远基业签署的购房合同及付款过程存在问题,公司现股东不认可原股东出具的合同和发票,故赞成王女士告状殷女士。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题目:一房多卖令购房人打十年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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