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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延续

来源:华南商业网    发布时间:2017-06-15 21:51   阅读量:19342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

此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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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