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中关于锁按期的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的规定
《方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应该相符以下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觉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操作原则》的规定
《原则》第六条规定:发行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布发行股票决定应该确定详细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钱或定价原则,且认购的股份自觉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2)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境表里战略投资者;
(3)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将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原则》第七条规定:发行对象不属于本原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且认购的股份自觉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布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留意事项》规定
(1)董事会决定确定详细发行对象的,应该明确详细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钱或定价原则、认购数目或数目区间,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觉行结束之日起起码36个月不得转让;
(2)董事会决定未确定详细发行对象的,应该明确选择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决定应该载明,详细发行价钱和发行对象将在获得发行核准批文后,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形,遵守价钱优先原则确定;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觉行结束之日起起码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发行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作出的非公布发行股票决定应该载明详细的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钱或定价原则;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觉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B、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C、董事会拟引入的境表里战略投资者。
在实务中,定向增发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股份在发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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